教育教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本科生教育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辅修、双专业、 双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12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辅修、双专业、 双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本科辅修、双专业、双学 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四位一 体(KAQ2.0)的人才培养体系,依托校院两级加大跨学科复合 型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学生竞争力和多向发展潜力,满足学 生跨学科、跨专业的修读意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及《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8〕 104 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含微辅修,下同)、双专业、双学 位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学校制定的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要求完成相应课程修读、实践教学和毕业 论文(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其中,辅修的 开设形式包括依托单个已有本科专业开设辅修专业,以及依托多 个专业或多个学院(系)开设辅修项目两种。 

第二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第三条 学院(系)应开放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根 据学科、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本专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培 养方案,经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学校鼓励学院(系)牵头开设依托多个专业或多个学院(系)的交叉复合型辅修项目。 

第四条 辅修课程一般为各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双专业课 程一般应包括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双学位要 求在完成双专业课程修读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实践教学和毕业 论文(设计)环节。 

第五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原则上要求微辅修达到 10-15 学分,其他辅修达到 25-30 学分, 双专业修读达到 45-50 学分,双学位修读达到 65-70 学分。学校 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 

第三章 修读流程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学生应跨学科门类、跨专业类或跨学院(系) 申请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主 修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之间有重复的,重复课程只需修读一次, 同时需在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开设学院(系)的指导下修读其 他课程补足相应学分。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 免修。 

第七条 每学年春学期,学校公布本年度开设的辅修、双专 业、双学位名称、容量及遴选原则,学生需在本科生信息服务平 台中申请。学生每学年仅能申请成功一个专业或项目。 

第八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开设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学生可在本科生信息服务平台中查看审核结果。 

第九条 学生被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录取后即可参加网上 选课,并从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其他未申请辅修、双专业、双 学位的学生,以及申请后未被录取的学生也可自行选课修读,在 完成相应修读要求之后向开设学院(系)申请相应辅修、双专业、 双学位证书。因教学资源限制,学校优先满足录取学生的选课需 求。 

第十条 各学院(系)根据学生人数确定辅修、双专业、双 学位是否单独设班教学。对于单独设班的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课程,可集中安排在学校指定的时间段。 

第十一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教学任务的下达、落实与 安排和其他教学任务一同进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酬 金发放与教学工作量认定参照《浙江大学教学及一般对外服务收 入分配办法(试行)》(浙大发计〔2018〕3 号)及开课实际情况 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低于有 关要求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应给予警示,并提醒学生及 时调整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修读计划,优先保证主修专业 课程学习。

第四章 成绩记载和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相关课程的成绩 管理按照《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浙大发本 〔2015〕22 号)规定执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成绩如 实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四条 学生可在学校认定的其他高校进行跨校辅修,获 得该校颁发的辅修证书。所修课程经学生申请、我校认定后,如 实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五条 证书分为微辅修、辅修、双专业与双学位四种, 由学校发放。对于同一专业或项目,学生仅可获得一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完成辅修或双专 业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后,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系)审核、本 科生院教务处备案后,可获得相应证书。 若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或双专业课程学 习,可申请延长主修专业学习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内完成所缺课程后,同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或双专业 证书;也可申请在主修专业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进修生形式修读 完成所缺课程并获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达到其他专业双学位 要求的学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授予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微辅修、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证书后, 其成绩单上可对课程做相应标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修读并将取得微辅修、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证 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单独设班的,学校酌 情单独安排推免生名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本科辅 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2008 年 12 月修订)》(浙 大发本〔2009〕10 号)同时废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