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审核等事宜,建立公 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 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令)和《浙江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 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专业及申请条件
(一)转专业是指研究生正常入学后发生的、转到录取时 所确定专业(包括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的类别或 领域,下同)之外专业的行为。 以硕博连读方式选择攻读其他专业的,按照当年博士研究 生招生相关规定实施,不属于本办法所提及的转专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 享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政策的;
3. 研究生入学未满 6 个月,或离基本修业年限结束不足 12 个月的;
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 业者,需附浙江大学校医院或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 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特长的转专业申请者,须提供证明自 己有兴趣和专长的材料(如证书、成果、作品等)。
(二)在原一级学科范围内的转专业,经转出专业导师、 学院(系)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拟转入学院(系)自主 考核。
(三)跨一级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跨学位类型 的转专业,经转出专业导师、学院(系)和转入专业导师同 意,并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进行如下考核:
1. 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当年拟转入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并符合录取标准。
2. 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当年拟转入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 的“申请-考核”,并符合录取标准;
(四)跨一级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跨学位类型 的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不参加上述考核,由拟转入学院(系)自主考核: 1.因导师工作调动、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对学生进行指导,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
2. 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导致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3. 对身体健康情况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生身体健康情 况发生变化,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 专业学习的。
(五)考核通过后,应在拟转入学院(系)办公网上公示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须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转专业 手续。
(六)研究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 成学业。已修课程与新培养方案课程一致的将自动保留成绩 和学分,不能对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在成绩单中予以记载, 但不纳入毕业总学分计算。对因学校专业目录调整引起的转 专业学生,在调整期内经核准可按原专业或转入专业的培养 方案完成课程学分修读。
三、其他
(一)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 按照原专业入学时间开始计算起点,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基本 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来核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 修业年限,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 发研〔2017〕115 号)执行。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 1 次。
(三)跨学院(系)转专业的研究生,占接收学院(系) 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名额,对第二(四)条所列的特殊情况引 起的转专业情况除外。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的,可优先考虑其申请。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教育部有明文规定的转专业情 况,以相关的文件规定为准。
(六)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转专业事宜,以双方 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本文件为准。
(七)港澳台研究生和国际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各学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 报研究生院审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