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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 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 9 月修订)》的通知

2020-12-21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  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 9 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 行办法(2010 年 9 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一○年九月三日

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2010 年 9 月修订)  

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我校与国(境)内外许多 知名大学开展了本科生对外交流学术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对 外交流学术活动,指双方互派交换生(一般学习期限为半学 年或一学年)、我校单向派出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 习期限为半学年或一学年)、我校学生参加对方高校面向全 球开设的暑期班项目等。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修读 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 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并规 范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现根据我校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 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二)接受学校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 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 度达到 70%及以上。  

(四)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 1 学分对 应 16 学时。 

(五)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浙大本 发[2008]26 号),交流学生每半学年选课不得少于 15 学分(或 根据接受学校的要求选课)。 

(六)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生产实习类学分。 

(七)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 践、第二课堂、认知实习等学分(三者选一)。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操作原则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全部以接受学校课程的原 有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同时,须将接受学校提供的 纸质成绩原件存档。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1.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经我校认定并能直接转换成我 校课程者,其学分/学时数应该按照我校的课程学分/学时数录入 至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 

2.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的课程,经论证,其层次低于我校培 养计划相应课程规定的要求,或我校未开设对应课程,则转换为 我校个性课程学分,录入至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  

(三)成绩登记 

1.如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记载,该课程转 换后的成绩按接受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其成绩和平均学 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2.如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 的形式记载,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接受学校给出的等级制成绩 登录,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3.如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加载,而 是用其它记分法加载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述第二种标准执 行。其中,到欧洲交流者须按照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规定 的标准进行转换。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生 对照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首先在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  WEB 服务管理子系统中进行网上申请。 学生将“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一式两份)、 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修 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开课院(系),经任课教师 或开课院(系)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在同意转换的 课程后面签字盖章(开课院(系)的公章);学生修读课程如不 能直接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则由学生所在院(系)本科教育科认 定,签字盖章(学生所在院(系)的公章)。 “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一份留学生所在院系 (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递交本科生院(附成绩单原件),由 本科生院终审。 

(二)申请及处理时间 

1.学生申请成绩转换时间:学生应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冬(夏)学期 第五教学周前完成申请手续。网上学分认定系统于冬(夏)学期 第六周关闭,逾期不予办理。  注:考虑到学生成绩排名的需要,秋冬学期开学初,学校将 集中办理一次学分转换。 

2.学校在冬(夏)学期第六周后开始统一处理。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浙 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浙 大本发〔2009〕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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